本篇重點:
- 只要是十八歲以上,沒有犯過法被判過刑的美國公民,就可能會被找去當陪審員
- 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給被召喚的人公假,也規定給至少每天$40的津貼。雖然是公假,但請假的日子裡,雇主是可以不付原本的日薪,而只給$40。
- 收到召喚通知信(Jury Summons Letter)之後,要在指定的日期開始打電話或上網確認需不需要去報到
- 報到之後分批到不同的法庭,在法官的指示之下,接受辯護律師和公訴人的挑選,確認為陪審員
陪審團是美國一個很有趣的法律制度,由此而生的就是每個合格的美國公民必須接受被召喚為陪審員的法定義務。
這,就是許多人聞之色變的Jury Duty。
這,就是許多人聞之色變的Jury Duty。
我,很幸運也很不幸地被召喚了。
這一切都是從一封通知信開始的。
基本上陪審團分成大陪審團,刑事(Criminal)陪審團和民事(Civil)陪審團三種。大陪審團的陪審員叫做grand juror,後兩種的稱為trial juror。這是因為大陪審團不專為一件案子,而是代替政府確認公訴案件是否可以起訴;刑事和民事陪審團就是只為某特定案件的審判(trial)而產生和消滅。
很多人想盡辦法要逃掉陪審團,可是一般來說大概都逃不掉。
雖然可以申請延後,不過也只能延後一次,反而早點面對可以早些解決。
收到召喚通知書之後,從指定日期開始,我每天下午五點得上網確認我的編號有沒有被正式召喚。
如果編號在召喚名單裡面,就要去指定地點報到。如果沒有,那就隔天繼續上網再確認,直到網頁上說你可以不必再來確認為止。
我在指定日期後第二天看到了我的編號被列入,所以再隔天的早上就去報到。
我報到的地方是Queens Borough Hall,在地下室通過金屬檢查門之後就是了。
很有趣地,牆邊的電視播放的是【Hot Bench】,一種真人秀之類肥皂劇般的電視法庭節目,蠻應景的。
報到的人有上百人,首先職員會問說有沒有人的召喚通知書上有錯誤,自認資格不符之類的事務,他們會分批處理。
但是有特殊因素想要要求被排除當陪審員,譬如說還在上課的學生,或是要出國而時間不能配合的,就得等到見了法官之後再說。
因為報到得早,坐得比較前面,我是第一批被分配到法庭的。
法庭並不在同一棟建築,所以我們跟著法警出了門,過馬路之後,到隔壁棟的建築,這才是法院所在。
法警要我們安靜進入法庭,法官和雙方人馬都已經在裡面了。
除了法官,被告和辯護律師,公訴人(檢察官)之外,還有打字記錄員,法警和執事(負責帶領宣誓和傳達指示)。
確定了,這是個刑事案件。
法官很風趣也很和善,他先問說有沒有人有特殊情況需要被排除在這次的陪審團的,讓法警帶領這些人,一個一個跟著他和雙方律師到法官包廂去處理。
等到他再度現身,確認說剛剛是唯一一次機會我們可以"逃脫"當陪審員的機會,接下來要是被選上,就不能再退出了。
他先感謝大家前來,說陪審制度是怎樣的義務,對社會國家的必要性和貢獻,然後像是個老師在教書一般,把陪審員的責任和必須注意的事項先跟大家說明。
這場長篇大論基本上就是:
- 擔任陪審員的要求主要是兩點:公平和公正,不預設立場(fair and impartial)。
- 不要有同情心(不管是對原告或是被告),不要把個人好惡加諸在案件之中(譬如說討厭警察的人不能以此來看待擔任證人的警察)。
- 不要設想定罪與否之後的後果,陪審團只確認有罪無罪,至於說刑罰程度是由法官所裁定的。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判被告有罪,法官才會接著宣判要判幾年牢或是罰金多少。
- 被告不必證明自己無罪,原告/檢察官才需要證明被告有罪。
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做了被控訴的行為,那被告就是無罪。
被告以及其代理人並不需要積極替自己辯護,也就是說沉默並不表示認罪。 -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只要超出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那這證據就為真,並不需要達到完全無懈可擊的程度。
然後,他說....
「好,那我們明天正式開始挑選陪審員。」
啊?
搞到後來,今天只是熱身嗎?
這時候去公司上班有點尷尬,從早上到現在我也還沒吃東西,就買了漢堡薯條沙拉,帶回家裡吃。
然後,明天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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